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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兆奎与被告尚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奎,尚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1313号原告:李兆奎,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杰,山西祝融万权(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军杰(又名尚小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永济市。原告李兆奎与被告尚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兆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尚军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兆奎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兆奎负担150元,退回其150元。审 判 长  郭宏学人民陪审员  黄永红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