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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行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金胜昔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胜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金胜昔,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上诉人金胜昔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行初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交警包庇司机逃逸事故责任,逃逸事故伤残治疗费用,至二次伤残,可到望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人民医院湘雅一医院审查细节,医院记录随时查到,何建等证人随叫随到。上诉请求: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事故救助和伤残治疗全过程,按起诉状立案、开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侵权人与被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基于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因此,金胜昔不服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提起的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