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范小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小龙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612号罪犯范小龙,男,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三步村*组**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靖刑初字第00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小龙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9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范小龙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小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小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