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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鹏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鹏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胡志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14519号 原告深圳市金鹏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第六工业区B区A栋厂房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92966N。 法定代表人岳杰。 委托代理人王鹏,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珊,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鹤洲恒丰工业城B20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6107L。 法定代表人胡志东。 被告胡志东,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深圳市金鹏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力达通讯有限公司、胡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脉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4元,由原告深圳市金鹏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艳  艳 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 人民陪审员 张  汉  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华敏(兼) 书 记 员 何  满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