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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9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祥红、淄博赫闻陶瓷釉料销售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红,淄博赫闻陶瓷釉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941号申请执行人徐祥红,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山东平邑县。被执行人淄博赫闻陶瓷釉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大旦村。法定代表人:李传兴,董事长。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张劳人仲案字(2015)第7-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陪审员  刘 璇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