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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龚艳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2003号之一 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龚艳忠,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被执行人龚艳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亭 审 判 员  杨丽莉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