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12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龚艳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艳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2003号之一 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龚艳忠,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 被执行人龚艳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刑初字第8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亭 审 判 员 杨丽莉 人民陪审员 陈 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