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本晶、薛宝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肖本晶,薛宝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肖本晶,男。被执行人薛宝钗,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肖本晶、薛宝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22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永钢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