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1民初7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兴友与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友,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1民初7140号原告:李兴友,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白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友与被告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兴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生活费5600元。事实和理由:双方订立有《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支付每月生活费800元,但被告未按该约定履行。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支付李兴友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的生活费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天津第一饭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给付李兴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红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雅楠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