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君临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君临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9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君临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软件园裙楼2楼东A-61。法定代表人:张楚珠。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君临天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大鹏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安妮?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