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刑终9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健波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健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终938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波(自报),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12月20日被原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健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2017)粤0605刑初245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健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刘健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健波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刑初24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毅 军审判员 古加锦代理审判员庞玮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巧 婵书记员 李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