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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林耀国与吴跃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耀国,吴跃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3944号原告:林耀国,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漳浦县霞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吴跃汉,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林耀国与被告吴跃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耀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跃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耀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跃汉偿还向林耀国借款本息23600元以及按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吴跃汉于2016年6月初因资金紧缺向林耀国借款20000元,约定3个月还清,月息2%。事后双方于2017年3月2日重新结算欠款余额为本金20000元,利息24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本息。后经林耀国多次催讨,吴跃汉未归还借款。吴跃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跃汉因向林耀国借款20000元,于2017年3月2日出具一张借条给林耀国收执,借条书面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后,吴跃汉未能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林耀国向本院举示借条一张在卷佐证,吴跃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上述事实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跃汉负有清偿借款的义务。因借款时双方未明确借款期限,林耀国可催告吴跃汉在合理期限内偿还,经催讨后,吴跃汉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林耀国据此起诉请求判令吴跃汉偿还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支持。对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林耀国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约定支付月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林耀国诉求所指3600元系指起诉日前利息,经计算超过月利率2%,本院对此统一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超过部分不予以支持。吴跃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吴跃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向林耀国借款2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驳回林耀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吴跃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瑞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萃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