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张丹与袁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袁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641号申请执行人张丹。被执行人袁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袁剑银行存款或收入155500元(暂未计算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金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