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商)初字第19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象与被告郭亚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95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象与被告郭亚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金象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