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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学民与杨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民,杨苍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4197号原告:张学民,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杨苍雄,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民诉被告杨苍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学民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张学民承担。审判员 陈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宣世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