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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曾桂华、潘晓娟、曾斌与被执行人潘伯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曾桂华、潘晓娟、曾斌,被执行人潘伯鸟:申请执行人曾桂华、潘晓娟、曾斌与被执行人潘伯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潘伯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于2017年10月25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伯鸟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曾桂华、潘晓娟、曾斌亦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廖景憧书记员  贺 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