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224号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孙承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昱玮,男。被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法定代表人:杨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秋波,男。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间市世纪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91.20元,减半收取计5,995.60元,由原告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紫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