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张健与岳克臣、夏光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岳克臣,夏光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224号原告:张健,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岳克臣,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夏光宇,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A座14层1401号。主要负责人:郭红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欣,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健与被告岳克臣、夏光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 判 长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人民陪审员 聂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