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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江立峰、肖烨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立峰,肖烨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江立峰,男,197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肖烨焕,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江立峰与被执行人肖烨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光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 卫 平审判员 李 绍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湘 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