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陈明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陈明开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民初36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安徽敬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开,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北正街***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长军、被告陈明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的“雀友”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销毁库存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5000元。事实和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经过多年发展,“雀友”品牌得到公众的高度认可,加之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长期大量地推广、宣传、销售、维护,其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公司是“”【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其中“”【商标注册号:1110578】在2009年被浙江省工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在有效期内且被持续使用,法律状态稳定。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原告系“”品牌的创始公司,后将“雀友”品牌转让至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现经过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充分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2017年4月24日,经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注“上海雀友、上海雀友实业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共计2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原告于目前暂未收到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相关处理结果,原告提供现场查处时的照片。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告作为专业麻将机的销售者,理应知晓原告享有商标的知名度,但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市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故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明开辩称,被告不生产麻将机,也没有销售过涉案麻将机,工商查扣的两台麻将机是从江苏盐城姜小丽处进的,由于质量问题放在店内用于拆零部件使用,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三组证据:证据一第1110578号、4100197号、4519890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复印件、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证明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的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复“雀友QUEYOU”为驰名商标。证据二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证据三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工商局销毁麻将机的照片和门头更换后的照片,证明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本院组织当事人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9月28日,第1110578号“”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2000年5月28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再次核准转让,受让人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7年9月28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9月27日。2008年3月24日,该商标又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8年1月7日,第4100197号“”商标核准注册,该注册商标为魏国华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共同所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2008年3月14日,该商标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2009年1月21日,第4519890号“”商标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等。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约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注册号:1110578】、“”【商标注册号:4100197】、“”【商标注册号:4519890】等注册商标以及专利,并授权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代表该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包括对任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任何侵权行为向法定主管机关或部门投诉、向相关主管司法机关起诉、申诉等。2017年4月24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前往太湖县晋熙镇北正街进行检查,在陈明开经营场所查获标有“上海雀友”麻将机两台,该两台麻将机经注册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权产品。同日,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太)市监查(扣)扣字(2017)0424-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对上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予以扣押。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支出律师费4000元。被告系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晋熙镇爱民路。经营范围为麻将机、娱乐用品、健身器材零售。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在商标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被查处的2台麻将机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28类,为同类商品。被控侵权的麻将机操作台上标注的“上海雀友”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经比对,“上海雀友”中“上海”系地域名称,在商标的标识、区别功能上,该文字的显著性很低,“雀友”为臆造词,有较强的显著性,系“上海雀友”词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110578号“”商标、第4100197号“”商标、第4519890号“”商标中的文字部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产生“上海雀友”与“雀友”商标有一定关联关系的误认和混淆。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授权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对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等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予以维权,包括鉴定、调查、投诉、起诉等权利,故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就案涉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名下注册商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系从事麻将机销售的经营者,其抗辩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仅是用于拆零部件的理由,对此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作为专业麻将机销售商家,其对“雀友”商标及其产品有较多接触和了解,其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带有被诉侵权标识的麻将机,侵权事实清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扣押并销毁了涉案侵权产品,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仍在继续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或仍有库存,故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商品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被告侵权所获得利益,因此应在综合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规模以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8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陈明开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灿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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