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同泰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同泰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64号罪犯吴同泰,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大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同泰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已缴2000元),继续追缴吴同泰未退赃款人民币6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闽04刑更33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同泰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间隔时间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040分。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累积考核分2310分,表扬3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吴同泰住所地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出具了罪犯吴同泰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批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生活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同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同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