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9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春尧与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春尧,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905号原告:曹春尧,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包工队维修人员,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甲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0958767G。法定代表人:彭华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甲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0969087R。主要负责人:吴林财,该分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飞,男,该公司行政经理,住石家庄市高邑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阳,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春尧与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曹春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春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春尧负担。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立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