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祝东亮与河北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东亮,河北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2579号原告祝东亮,男,1987年2月17日,汉族,住泊头市。被告河北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泊头市开发区3号路。本院在审理祝东亮与河北友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审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