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言梅、乔盛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言梅,乔盛阳,陈小燕,乔华正,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财保22号申请人:刘言梅,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乔盛阳,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陈小燕,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乔华正,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被申请人: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民地安庆市大观区海口镇红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671798。法定代表人:乔盛阳。申请保全人刘言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乔盛阳、陈小燕、乔华正、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乔盛阳、陈小燕、乔华正、安徽中盛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保全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兆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