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4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维华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华,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24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华,男,汉族,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泾源县。法定代表人袁大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法定代表人雷达,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维华与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固劳人仲字(2016)17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扣发申请执行人的养老费用36703.2元,被执行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79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77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自动履行了37180.2元,在执行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790元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未生效,现在由我院进行审理。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对此表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申请。经审查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其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固劳人仲字(2016)17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禹万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满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