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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党君花、范龙飞诈骗、非法经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党君花,范龙飞,侯琦,范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168号原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党君花,女,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毛桂华,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龙飞,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粟魁、徐帅,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琦,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捕前住郑州市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李艳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群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来福,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郑州市管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7年1月9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东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君花、范龙飞犯诈骗罪、侯琦犯非法经营罪、范来福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2017)豫14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党君花、范龙飞、侯琦、范来福等四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修强审判员  柳中庆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