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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吴恩林、李钱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吴恩林,李钱,吴启亮,汤玉霞,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84号申请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代理人:钟淑华。被执行人:吴恩林,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李钱女,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吴启亮,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汤玉霞,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吴恩林。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恩林、李钱女、吴启亮、汤玉霞、江门市新会区司前联华五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84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