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熙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向晓波。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办事处玉霞居委会江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红梅。申请执行人重庆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科维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泉州市鲤城区辖区内,且其在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214号裁决一案,指定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