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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祥建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建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21刑初31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祥建,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祥建犯行贿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祥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曾祥建为使其位于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5社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多认定合法面积,通过张某请负责其房屋拆迁的安岳县房屋征收局岳阳分局工作人员王某1(另案处理)等人帮忙,为感谢王某1等人的关照,被告人曾祥建于协议签订当日,在安岳县万顺茶楼一包间内,委托张某将人民币7万送予王某1等人,当日张某将人民币4万元送予王某1。2017年4月16日,曾祥建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曾祥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县拆迁办、县房屋征收局机构编制文件、张某、李某某、王某1主体资料、曾祥建拆迁资料、银行查询记录、王某1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2、张某、李某某、王某1的证言、被告人曾祥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祥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予国家工作人员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祥建犯有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曾祥建经侦查人员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祥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