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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温某某和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1964年3月15日生,住繁峙县繁城镇繁荣小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繁峙县繁城镇高升寨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某某和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查控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文波审判员  李泽青审判员  李景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翼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