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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民终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世有与东丰县六道沟水库灌区管理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有,东丰县六道沟水库灌区管理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7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世有,住吉林省东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英放,东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丰县六道沟水库灌区管理所,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拉拉河镇。法定代表人:隋玉宏,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兴军,吉林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世有因与被上诉人东丰县六道沟水库灌区管理所(以下简称六道沟水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中赵世有主张因六道沟水库蓄水过多,水位上涨,导致其家庭财产受到损失;一审诉讼中赵世有要求一审法院对其所依据的事实作因果关系及财产损失的委托鉴定,但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有相关因果关系鉴定的资质,故该项委托程序违法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一审法院遂以“吉林圣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未作详细的分析说明,在没有证据证明赵世有的财产被水库水浸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其他原因导致赵世有的财产损害的情形下,作出了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结论是不当的,且认定赵世有的土地四年绝收,更没有法律依据,故该鉴定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和“赵世有未能向法庭提供其财产损失因水库超库容蓄水致使其财产被侵害的充足证据”为由驳回赵世有的诉讼请求,剥夺了赵世有合法诉权的行使。另因赵世有所举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忠金,重审时,应查清对赵世有所主张的财产损失中,其是否均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身份,对其主张的事实作因果关系鉴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结合六道沟水库当时的水文资料及受损房屋、田地的地质地貌等情况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赵世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崔 鹏审 判 员  朱新华代理审判员  朱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