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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桂玲与姜宏斌、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玲,姜宏斌,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19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玲,女,生于1972年2月10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姜宏斌,男,生于1978年11月28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涛,男,生于1982年9月3日,住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桂玲与被执行人姜宏斌、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陕10民终403号民事裁定书和洛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1民初6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姜宏斌偿还王桂玲借款100000元,由被告刘涛承担连带责任”逾期后被执行人姜宏斌、刘涛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权利人王桂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宏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涛主动履行20000元,扣划刘涛工资26400元,共计46400元,王桂玲领取46300元,刘涛负担执行费100元。现被执行人刘涛承诺用其工资以继续清偿后,现已对刘涛工资卡予以冻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桂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桂玲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