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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执1185号之十四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胡承炎申请执行陈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承炎,陈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1185号之十四申请人胡承炎,男,1968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世东,男,1960年12月24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承炎申请执行陈世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522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4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世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光山县支行城关营业所账户,账号为:622845239000663***,冻结金额为29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