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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姝琳、文世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贺,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本院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与杨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7623.58元及利息、罚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贺银行存款9598.87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杨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