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星申请执行陈超、张玉平、李甲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星,陈超,张玉平,李甲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张星,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超,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玉平(系陈超妻子),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甲晓,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星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超、张玉平、李甲晓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星人民币8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1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超、张玉平、李甲晓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超、张玉平、李甲晓与申请执行人张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81800元(案件款80000元,受理费1800元),双方予以认可,被执行人陈超、张玉平于2017年10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星人民币10000元,剩余案件款被执行人陈超、张玉平、李甲晓自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星人民币3000元,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1127元由被执行人李甲晓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4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伟祝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妮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