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洁与侯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侯万兴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09号原告:王洁,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天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慧静(系王洁之妻),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侯万兴,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电力局路灯管理处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王洁与被告侯万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王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计293.5元,由原告王洁负担。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