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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恢4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德胜申请执行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胜,金尔文,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恢4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德胜,男,汉族。被执行人金尔文,男,汉族。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侯,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高德胜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有回迁房屋(位于东胜区乌审西街滨河西大盟凯德文化广场六层的600平米),上述房产不具备不动产物权登记条件,且属在建未完工工程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二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内无存款,冻结无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2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所查封的财产具备评估拍卖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蔺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