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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殷景路与章勇、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景路,章勇,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792号原告:殷景路,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章勇,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261号。负责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原告殷景路与被告章勇、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殷景路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景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景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