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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蒲犯诈骗罪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1刑申61号穆祥杰:你因王蒲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6刑初0001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7)津01刑终56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应将赵丽萍、周洪海二人列为本案共犯、判决中认定王蒲诈骗申诉人49万余元与事实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王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审判决以及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