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4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姜义峯与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义峯,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46501号原告:姜义峯,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台湾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元创国际1005-1010室。法定代表人:陈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莎莎,女,该公司行政。原告姜义峯与被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时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姜义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星宇时空公司支付其1、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月5日差旅费2572元;2、2016年11月19日至2017年1月5日住宿费537元;3、经济赔偿金2万元;4、报销因此案往返北京、南昌火车票费用694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8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工作,担任研发部技术总监,原告配合被告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但被告拖欠原告各项费用。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相关请求不予受理,故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星宇时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且原告在劳动合同期间,长期在南昌地区办公,故申请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核实,姜义峯主张其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工作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星宇时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国际创客中心B2-06号。现姜义峯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劳动合同履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江西星宇时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若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