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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杨冬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348号。负责人:陆金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红,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冬梅,女,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杨冬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12532.44元及利息、罚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冬梅名下有车牌为苏A×××××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焦宜春审 判 员  李 杰审 判 员  牛利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