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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薛德力与张四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德力,张四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2611号原告:薛德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四倍,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薛德力与被告张四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德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四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德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4234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固镇县白马环球港工地及东岭工地干活,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3734元。期间,被告给付原告45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2月6日再次给付原告5000元。余款423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被告张四倍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务关系,原告薛德力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张四倍理应给付全额劳务费,现仍未给付完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四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四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德力工资款42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四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加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