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21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何世旭、戴华德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旭,戴华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57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世旭,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某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戴华德,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打工,住海丰县城东镇某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钦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初的一天和同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戴华德在其登记入住的海丰县海城镇某住宿305房内同时容留被告人何世旭与陈某远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次。同年4月20日晚,被告人戴华德在其登记入住的海丰县海城镇某住宿406房内同时容留被告人何世旭与陈某远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1次。2017年6月底的一天20时许、7月初的一天20时许、7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何世旭在其独自居住的宿舍211房内容留被告人戴华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2017年7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在海丰县联安镇圆埔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世旭居住的宿舍211房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2个。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世旭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华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世旭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戴华德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的上述事实,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证人何某、杜某、邓某、徐某1的证言,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的供述,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世旭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世旭当庭认罪,被告人戴华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世旭、戴华德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世旭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戴华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8年5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禹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