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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万月兰、谢慧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月兰,谢慧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月兰,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谢慧聪,男,汉族,1992年10月7日生。本院作出(2016)赣0104执1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慧聪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2288号海亮尊园5#楼二单元2001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谢慧聪已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慧聪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2288号海亮尊园5#楼二单元20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