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万月兰、谢慧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月兰,谢慧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月兰,女,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谢慧聪,男,汉族,1992年10月7日生。本院作出(2016)赣0104执15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慧聪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2288号海亮尊园5#楼二单元2001室的房产。现因被执行人谢慧聪已将本案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慧聪名下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2288号海亮尊园5#楼二单元2001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