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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1674号原告: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东永二线槐堂前田畈。法定代表人:李云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刚,浙江刚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下云村育才路90号。法定代表人:李琳波。原告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塑胶制品货款40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购买塑胶制品,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4050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李氏塑胶有限公司货款405000元【款项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95×××88,开户行:工商银行东阳支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被告台州市雷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