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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涛、段瑞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段瑞猛,刘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8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聚财路聚财商务中心2号楼712室。法定代表人:李宝红,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涛,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段瑞猛,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刘红霞,女,197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盛奥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奥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涛、段瑞猛、刘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盛奥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次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段瑞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盛奥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其公司已撤回对王涛、段瑞猛、刘红霞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4月2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4840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盛奥公司已撤回对王涛、段瑞猛、刘红霞的起诉。现盛奥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瑞猛车辆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段瑞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