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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4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怀彬与被告李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怀彬,李文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752号原告:刘怀彬,男,194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文华,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医生,安徽省萧县。原告刘怀彬与被告李文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刘怀彬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怀彬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怀彬负担。审判员  王忠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