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尹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863号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会军,系后新秋信用社主任。被告:尹河,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后新秋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尹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诉,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元,由原告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术审 判 员 徐德新人民陪审员 何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