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温爱梅、周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爱梅,周嘉,周炎昌,周良模,吴志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064号申请人:温爱梅,女,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璇,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申请人:周嘉,女,199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爱梅,女,系周嘉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璇,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周炎昌,男,1942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周良模,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人:吴志群,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天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爱梅、周嘉与被申请人周炎昌、周良模、吴志群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温爱梅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炎昌、周良模、吴志群在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人民政府留存的山岭征购款120000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出具保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炎昌、周良模、吴志群在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人民政府留存的山岭征购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伟审 判 员 黄佳妮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