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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邦勇与赵勤勇、任陈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勇,赵勤勇,任陈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470号原告:杨邦勇,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勤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任陈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邦勇诉被告赵勤勇、任陈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邦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邦勇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邦勇撤回对被告赵勤勇、任陈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00元,由原告杨邦勇承担。审 判 长  黄英鹰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