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邦勇与赵勤勇、任陈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邦勇,赵勤勇,任陈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470号原告:杨邦勇,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勤勇,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告:任陈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邦勇诉被告赵勤勇、任陈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邦勇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邦勇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邦勇撤回对被告赵勤勇、任陈波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88.00元,由原告杨邦勇承担。审 判 长 黄英鹰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