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2执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864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生。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生。本院在执行袁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豫E43***昌河汽车入户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燕文光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继法 百度搜索“”